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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外籍看護的各項費用明細,及注意事項說明

發文者:陳仁明
發表時間:2015-08-14


外籍看護工費用明細(新台幣):


雇主每月基本支付給印尼看護的費用:


17,500(月薪)+2,333(加班4天)-295(健保)=19,538 


雇主每月基本支出費用:


17,500(月薪)+2,333(加班4天)+955(健保)+2000(每月)=22,788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項次



項目



費用說明



雇主支付



外勞支付



1



基本薪資



每月基本工資17,500



17,500



0



2



週日加班費



17,500/30=583(每天)


583*4=2,333 (每月)



2,333



0



3



健保費



投保薪資20,008



955



295



4



就業安定費



每3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



2,000



0



5



食宿費



雇主提供住宿、三餐



2,500~4,000不等



6



回程機票



依勞動契約規定



7,500~10,000不等



7



服務費



第一年1800/


第二年1700/


第三年1500/



0



1,800~1,500



8



體檢費



入境檢、


61830個月各1



0



1,800~2,500



9



居留證



每年一次



0



1,000



10



意外險



保額為NT30萬以上/每年



700~1,000



0



 


特別說明:


一、法令:


1.外籍看護屬於個人服務業,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,但其勞動契約比照勞基法條款施行。


二、保險


1.外籍看護須投保健保,無須投保勞保。


2.勞動契約載明,雇主須為外籍看護工投保「30萬意外保險」。(辦理時要攜帶:居留證、護照、健保卡。)


三、特休假:


1.外籍看護工作「滿2年」給付特別休假7天,滿第三年加給7天。


2.特休天數試數:可連結  http://labor.kcg.gov.tw/Calculate01.aspx?appname=Calculate01 


3.法令說明:未休完天數應核算薪資(每日$528)給外勞,以免外勞向勞工局投訴。


四、就業安定費:


1.就業安定費於外勞入境日隔天開始計算。


2.就業安定費為每「三個月」繳一次,未滿一個月以日(每日$67)計算。


3.帳單寄發時間:每年5/20(1~3月)、8/20(4~6月)、11/20(7~9月)、2/20(10~12月)前寄出繳款單。


4.繳款截止時間:每期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(5/25、8/25、11/25、2/25)繳納,可以寬限30日。超過寬限期限每逾一日加徵1%滯納金。


5.繳款明細查詢:可連結勞動力發展署   http://feeqry.wda.gov.tw/feeweb/login.jsp 查詢。


6.繳款機構:四大超商(7-11、全家、OK、萊爾富),或申請自動扣繳 https://www.b2bank.com.tw/b2bank/evta/evta_auth/apply.jsp。


7.未收到繳款單:請連絡(02)8995-6000、(02)8590-2370專線辦理補發。


8.雇主經廢止許可後,自許可日起無需繳交就業安定費


五、銀行開戶:


1.外勞開戶:請攜帶居留證(正本)、護照(正本)、健保卡、印章(中文)、外勞(本人要去)。


六、薪資:


1.發放基準日:原則上為外勞報到次月的隔日.。


2.薪資表:發放薪資時,要有「外勞簽名」,由雇主妥善保存(外勞離境時以利結清雙方金錢關係)。


3.外籍看護的扣繳義務人非屬雇主,故不可預扣外勞的所得稅。


七、外勞期滿離境前:


1.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。


2.預扣的稅款及存款結清,請交給仲介於機場離境時交付給外勞。


3.可查詢電信業者查詢有關國際費用,以免外勞回國後無法追回。


八、來回機票:


1.來台灣時:由外勞自付。


2.回程時:勞動契約載明「三年期滿」由雇主支付。


3.送機、行李超重費用由外勞自付。


七、中途解約:


1.雇主因素:如被照顧人身體復原、或死亡等,雇主需支付外勞回程機票。


2.外勞因素:回程機票由外勞自付。


八、轉出:


1.雇主因素:需支付食宿費到外勞由第三方雇主承接。


2.外勞因素:自付食宿費。


3.轉出期限:二個月,可延長二個月。期限到未有新雇主承接,需依法出境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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